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杉掌柜POS机提醒你借朋友信用卡透支60万谁来还钱?


信用卡消费在生活中越来越普遍。有些人法律意识薄弱。他们把信用卡借给亲戚朋友,以为双方签了借贷合同就高枕无忧了。现实中由此引发了很多纠纷。如何确定这种借贷合同的有效性?谁来承担相应的透支消费?


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~

基本案情


钱某是翟某的好朋友。2020年8月,因为家庭资金周转不开,翟某向钱某借了一张信用卡消费。钱某欣然同意了。到2021年8月,翟某共透支消费60万元,向银行偿还49万元,剩余款项未能及时偿还。钱某担心出现征信问题,多次代翟某向银行进行偿还,后经钱某多次要翟某归还信用卡,2021年12月1日,翟某向钱某出具了一张借条,上面写着:“因为债务纠纷,翟某还欠钱某本金加利息,共计8万元,按月息两分,分五个月还清。”之后,翟某并未履行借条还款承诺,至今分文未付。为避免影响征信,钱某于2021年12月12日,对翟某先前透支款项及产生的利息共计11万元进行了垫付。钱某多次要求翟某进行偿还未果后将翟某诉至法院,要求翟某向其偿还欠款11万元。

翟某辩称,认可借用信用卡的事实,但根据出具的《借条》,应当偿还8万元,其它部分不偿还。


争议焦点

如何确定钱某和翟某之间的借贷关系?


法院审理

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,法院认为钱某同意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出借给翟某,实际出借的是信用卡中的信用额度。信用卡中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根据持卡人的信用发放的,允许持卡人在特定条件下透支消费的资金,本质上是银行所有,不属于持卡人。因此,信用卡中的信用额度属于信用资金。钱某向翟某出借信用卡中的信用额度,属于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“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”的情形,钱某与翟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。

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,翟某因无效民间借贷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,返还金额应当以翟某的实际透支金额为准,借条中规定的借款金额不能认定为最终透支金额。根据银行流水等证据,法院认定翟某欠了11万元透支款,但没有返还。因此,法院判决:翟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钱某借款11万元。判决结束后,翟某提出上诉。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
法官说法

持卡人向他人出借信用卡的行为违反了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也违反了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内容,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。一方面,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妨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。出借后,发卡金融机构无法评估和管理授信风险,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、形成不良信用的风险,影响了金融信用环境。另一方面,对于持卡人本身来说,出借信用卡存在很大的民事甚至刑事法律风险。出借信用卡后,持卡人仍是信用卡还款人,承担信用卡还款风险。

因此,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,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、密码等信息,依法合规使用信用卡,不得出借信用卡,不转借信用卡,不买卖或出租信用卡,避免“摊上大事儿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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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。

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、被撤销或者确定无效后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;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,应当折扣赔偿。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;如果各方都有过错,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如果法律另有规定,应当按照其规定进行。
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:

(一)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;

(二)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,向本单位员工集资,或以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向公众取得的资金转贷;

(三)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,以盈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贷款;

(四)贷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,借款人借款为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贷款;

(五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;

(六)违反公序良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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